被告人XXXX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一事已于XXXX年XX月XX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涉及被告人违法而行,危害了国境安全和社会稳定。被告人XXXX在开庭审理中表示认罪悔罪,亦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经审理查明,XXXX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X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放行了X名未经合法手续偷越国边境的个人。
【判决书】
当事人:XXX,男,XX省人,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判机关:XXXX人民法院。
案由:被告人XXXX涉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一案。
公诉机关:X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X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一事已于XXXX年XX月XX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涉及被告人违法而行,危害了国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案经过XXXX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审判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确实,本院依法组织了开庭审理。被告人XXXX在开庭审理中表示认罪悔罪,亦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经审理查明,XXXX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X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放行了X名未经合法手续偷越国边境的个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XXX条第X款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境管理的行为,将依法维护国家边境安全,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被告人XXXX的行为已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根据被告人XX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国家的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我院综合考虑被告人XXXX的自首情节及积极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XXXX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判决执行期间从XXXX年XX月XX日起算)。
二、没收被告人XXXX违法所得XXXX元,追缴非法所得XXXX元,上缴国库。
三、依法对被告人维持社会治安的行为予以教育和批评,并帮助被告人XXXX认识到其行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的严重后果。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XXX,陪审员:XXX,书记员:XXX,XXXX年XX月XX日。
判决书送达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审判长签名:_________
陪审员签名:_________
书记员签名: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