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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重要内容

时间:2023-08-19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法规解读 文档下载

第8条进行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贯彻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核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勇于回避、排除不确凿的证据,不偏袒任何一方,实事求是地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裁定。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的司法解释强调了公正、公平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真实核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对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进行排除,同时对证明文件提供者给予相应的惩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五)

第7条 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是指所陈述的事实与真实情况明显不符,且无法合理解释或者无法提供真实的依据和合理的解释。

第8条 进行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贯彻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核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勇于回避、排除不确凿的证据,不偏袒任何一方,实事求是地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裁定。

第9条 被指控的证明文件是否属于重大失实,应当通过公开审理予以认定;公开审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予公开审理,并依法限制参与人数。

第10条 在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中,法庭可以要求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相关的合法、真实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的真实和合法性由证明文件提供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11条 对于鉴定、检查报告等官方鉴定的证明文件,在其所陈述的事实不与实际情况相符时,人民法院认为该鉴定、检查报告存在瑕疵的,可以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等措施。

第12条 人民法院审理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时,应当宽严相济,对于证明文件失实程度较轻,影响较小的,可以给予证明文件提供者相应的惩罚;对于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情节较重的,可以追究证明文件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第13条 人民法院发现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证明文件失实的,应当及时进行查证和核实,对失实的证明文件予以排除。

第14条 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人民调解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在本人签名处未写明公证员、仲裁员、人民调解员的姓名,或者未加盖公章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但当事人提供相关线索、证据可以证明其真实性的除外。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的司法解释强调了公正、公平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真实核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对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进行排除,同时对证明文件提供者给予相应的惩罚并追究法律责任。此外,还对公证书、仲裁书、人民调解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认定提供了一定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