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故意行为:解释规定,报复陷害罪要求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明知他人履行职务或者法定权利的行为是合法的,却故意选择报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报复陷害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法律解释性文件,明确了办理报复陷害罪案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 罪名认定:解释规定,当被告人因他人履行职务或者法定权利举报、控告或者作证陈述等行为而存在故意打击报复的行为,其主观动机构成报复陷害罪。
2. 具体行为:解释规定,报复陷害罪的行为形式可以是威胁、殴打、侮辱、贬低、排斥、报复性诉讼等,要求行为应当具有独立性。
3. 职务和法定权利:解释规定,职务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员及其职务提供服务的人员;法定权利包括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等享有的在法定程序中行使的权利。
4. 故意行为:解释规定,报复陷害罪要求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明知他人履行职务或者法定权利的行为是合法的,却故意选择报复。
5. 危害结果:解释规定,危害结果应当以法定权益受到的侵害程度作为判断标准,要有一定的危害性。
6. 刑事责任:解释规定,报复陷害罪一般应当以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处罚,但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形式、犯罪主体及其职务和权益、故意要求、危害结果和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办理报复陷害罪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