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妨害作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通过胁迫、贿赂、诱骗、恐吓、滋扰等手段,妨害目击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书记员等人员的作证,影响其陈述真实情况,或者阻止他们作证。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构成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 毁灭证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通过破坏、灭失或掩饰证据等手段,故意使正在审理的案件中的证据不能被查证使用,达到干扰司法程序正常进行的目的。
2. 伪造证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编造、伪制或者弄虚作假证据,意在改变案件事实真相,误导审判机关或其他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
3. 妨害作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通过胁迫、贿赂、诱骗、恐吓、滋扰等手段,妨害目击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书记员等人员的作证,影响其陈述真实情况,或者阻止他们作证。
以上行为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时,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 故意: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故意采取上述行为,即明知是违法的行为并有意为之。
2. 在正在审理的案件中:上述行为必须发生在正在审理的案件中,即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并正式受理或已经立案审理的案件。
3. 影响正常的司法程序:上述行为应当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证据查证、事实认定以及审判结果产生严重影响,干扰正常的司法程序进行。
4. 主观上属于犯罪故意: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行为是有预谋的,是犯罪故意的表现,不是出于无心或疏忽。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构成特征可能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会有所差异,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描述。具体的构成要件应参考相应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