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婚后起,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生活在同一居住地,但二人的生活已经完全分开,没有了夫妻关系,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原审原告未请求损害赔偿。
【案号】
【原告姓名】(以及代理律师姓名)
【被告姓名】(以及代理律师姓名)
【管辖法院名称】
【原审法院】
【法院地址】
【原审原告】:【姓名】,男/女,【年龄】岁,【职业】,住址:【详细地址】。
【原审被告】:【姓名】,男/女,【年龄】岁,【职业】,住址:【详细地址】。
【案由】:离婚纠纷。
【事实与理由】
1.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于【婚姻登记日期】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于【结婚日期】确立。
2. 婚后,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发现彼此存在严重不合、感情破裂等实际困难,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3. 自婚后起,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生活在同一居住地,但二人的生活已经完全分开,没有了夫妻关系,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
4. 原审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多次劝和无效后,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请求】
1. 判决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离婚,并解除婚姻关系。
2. 原审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证据】
1. 婚姻登记证明书副本;
2. 财产和债务清单;
3. 与调解有关的证据;
4. 其他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6条。
【诉讼请求】
原审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离婚,并解除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的婚姻关系。
【损害赔偿】
原审原告未请求损害赔偿。
【特别授权事项】
原审原告特此委托代理律师代为办理本案,并授权代理律师代为签收法院送达文件、出庭、提起上诉等一切必要事宜。
【此致】
原审原告:【原告姓名】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