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则是明确表达出意愿与他人建立合同关系的邀请,具有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和要约是在合同法中常用的概念,它们在体现和影响上有以下几点差别:
1. 表达方式:要约邀请是对他人提出一个合同讨论或商议的邀请,可以是口头或书面,但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要约则是明确表达出意愿与他人建立合同关系的邀请,具有法律效力。
2. 对象:要约邀请是面向一般大众或特定人群广泛传递的邀请,如广告、宣传等;要约则是面向特定个体或实体传递的邀请。
3. 客观标准:要约邀请通常不具备明确的客观标准,无法确定是否构成要约;而要约则必须明确表达合同订立的具体条件和条款。
4. 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通常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法要求他人接受或履行;而要约则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接受,双方将有法律责任和义务。
5. 影响:要约邀请主要影响合同的成立与否,它只是起到邀请他人讨论或商议的作用;而要约的接受则决定了合同是否成立,并对合同条款产生约束力。
总之,要约邀请是起到邀请他人讨论或商议的作用,没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是明确表达出意愿与他人建立合同关系的邀请,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