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故意损毁、丢失或者盗窃、抢夺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文物陈列馆、科技馆、档案馆、图书馆等具有收藏、展览、研究价值的文物、图书、文件等重要文化藏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故意损毁、丢失或者盗窃、抢夺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文物陈列馆、科技馆、档案馆、图书馆等具有收藏、展览、研究价值的文物、图书、文件等重要文化藏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