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违法获利是非法采矿罪的一种是一种情节,非法采矿活动带来的违法所得,包括非法采矿行为实际所得的钻插利益和非法采矿行为超出其正常经营或者生活需要的部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对非法采矿行为的认定:
1. 非法采矿行为指的是在未取得采矿权或者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用或者非法使用的方式从事矿山采矿活动的行为。
2. 采矿权指凭法律规定及相关程序取得的采矿权利,包括矿业权、矿产资源的利用权等。
第二,对非法采矿罪的认定:
1. 采矿行为属于犯罪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非法采矿罪:采矿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限额;采矿活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了重大损失;采矿活动妨碍了农田、森林、生态保护等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三,对相关法律责任的确定:
1. 非法采矿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单位犯罪的,其中的民事侵权责任由单位承担,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2. 非法采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包括故意犯罪、明知是非法采矿活动而仍进行的犯罪、怀有非法利益目的而从事的犯罪。
3. 违法获利是非法采矿罪的一种是一种情节,非法采矿活动带来的违法所得,包括非法采矿行为实际所得的钻插利益和非法采矿行为超出其正常经营或者生活需要的部分。
4. 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重、减轻处罚。
第四,对举证责任的规定:
1. 被告人主张已获得合法采矿权利的,应当提供合法采矿权的证据。
2. 律师主张辩护人主张,应当提供能证明其辩护意见成立的证据。
以上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的概括内容,具体细节和相关条文还需要参考《司法解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