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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扣除个税 个税专项扣除可以累计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9-30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8 栏目名: 银行利率 文档下载

纳税人每月获得工资时,这些扣除项由雇主预先扣除,实现税前扣除。制度设计减轻纳税人即时税负,提高可支配收入,并简化税收管理流程,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每个月扣还是按年计算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按月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六项内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纳税人每月获得工资时,这些扣除项由雇主预先扣除,实现税前扣除。纳税人因此能在当月即享受减税福利,无需等到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制度设计减轻纳税人即时税负,提高可支配收入,并简化税收管理流程,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
个税的计算方式:
1、个税起征点: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
2、综合所得税率: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分为七个级别,税率从3%至45%不等;
3、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四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
4、综合所得计算:按照每月收入减去起征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年度汇算:对于综合所得,纳税人可以在年度结束后进行汇算清缴,以确保全年所得税负与实际应缴税额相符。
综上所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作为一项税前扣除政策,包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内容,旨在通过雇主每月预扣的方式,减轻纳税人的即时税负,提升其当月可支配收入,同时简化税务管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专项扣除可以累计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什么?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那么,个税专项扣除可以累计吗,个税专项扣除的规定是什么?

网友咨询:个税专项扣除可以累计计算吗?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南珏律师解答:

个税专项扣除可以累计。如果员工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详见61号公告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南珏律师解析: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

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南珏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全国律协会员,北京律协会员,北京朝阳律协律管委委员,现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热线律师,徐滔法律服务网特约嘉宾律师

个人所得税六项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六项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这6项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规定: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