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可扣除400元,学历继续教育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超过15000元部分,可据实扣除,年度限额为8万元。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父母可选择一方100%扣除,或双方各50%扣除。
个税六项扣除具体标准
个税六项扣除的具体标准如下: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定额扣除1000元;
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每月定额扣除400元;
3、大病医疗: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5、住房租金: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6、赡养老人: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个税的计算方法:
1. 确定纳税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等;
2. 扣除五险一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 扣除起征点,2023年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
4. 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
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综合所得减去上述各项扣除后的余额;
6. 应用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7. 扣除已预缴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
综上所述,个税六项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每项扣除都有具体的标准和限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税附加扣除标准2024
202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的附加扣除标准如下: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一方100%扣除,或双方各50%扣除。
2、继续教育。每月可扣除400元,学历继续教育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当年可扣除3600元。
3、大病医疗。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超过15000元部分,可据实扣除,年度限额为8万元。
4、住房贷款利息。每月可扣除10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6、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人分摊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
7、婴幼儿照护。每个婴幼儿每月可扣除2000元。父母可选择一方100%扣除,或双方各50%扣除。
个税附加扣除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准备信息:首先需要准备两项信息,共同赡养人信息可以根据自己需求填写,独生子女不需要填写。
2、选择扣除项目。
3、填报信息:按照提示进行填报,注意被赡养人需60周岁,非独生子女的每月3,000元定额扣除,每月分摊额度不得超过1,500元。
4、添加被赡养人信息:选择被赡养人,并添加被赡养人信息。
5、选择扣缴义务人:赡养老人这部分完成后,接下来就是子女教育等其他项目扣除填报操作流程,差异不大。
6、提交信息。
7、留存备查。
8、年度终了后处理。
综上所述 ,如果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