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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个税 浙江省月收入110000社保480,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时间:2024-09-12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8 栏目名: 银行利率 文档下载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浙江个税退税申报流程图解

法律主观:

1、下载 个人所得税 APP,注册并登录。 2、在“常用业务”板块下选择“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即可进入汇算页面。 3、按照提示逐步操作,即可显示本人是该退税还是补税,低于400元的,不用办理汇算申报,也不需要补税;超过400元的,申报、补税;预缴税额和应交税额一致的,可申报可不申报。

浙江省月收入110000社保480,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通常的情况下,工资10000元需要交纳200元左右的个税。2019年1月1日,新税法正式实施,个税的起征点也从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计算个税时,我们可以根据公式:个人所得税=(工资-三险一金-个税起征点)*税率-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假如某人三险一金交纳了400元,而10000元这一档属于应纳税所得额中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此时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因此,个人所得税=(10000元-400元-5000元)*10%-210=250元。当然,在实际的计算过程中,由于三险一金的数额不同,个人交纳的个税也是不同的。

杭州个税起征点

全国适用同一个税率起征点,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浙江的个人所得税是怎么算的

目前的免征额为2000元,两会审核后有望提高到2500-3500元。

应缴税金=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一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二 超过5,0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三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四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五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二、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一 不超过500元 5 0 二 超过500元至2000元 10 25 三 超过2000元至5000元 15 125 四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20 375 五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25 1375 六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30 3375 七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 35 6375 八 超过80 000元至100000元 40 10375 九 超过100000元 45 15375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一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二 超过20,000元到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三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解析:国家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