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股东支付红利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向股东支付红利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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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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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