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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扣除项目及标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哪些)

时间:2024-04-2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 栏目名: 银行利率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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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和标准

根据新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每一项都与我们息息相关。首页财经特意整理了扣款条件,填写了所需信息,看看对你有没有帮助。

一.儿童教育

(一)扣除对象和扣除金额

从孩子满3岁(无论是否入园)到博士毕业,父母一方,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每个月扣1000元,或者父母双方各扣500元。

(二)填写所需信息。

1.儿童教育信息:包括教育阶段、教育时期等。

2.子女和配偶的身份证号码:没有配偶的,不需要填写配偶的身份证信息。

第二,继续教育

(一)扣除对象和扣除金额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2.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扣除一次性额度3600元)。

(二)填写所需信息。

1.继续教育信息:教育程度(学位)继续教育信息:教育阶段、入学时间、毕业时间;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学历类型、证书获取时间、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

三、重疾医疗

(一)扣除对象和扣除金额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5000元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

(二)填写所需信息。

1.患者信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疾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需提供患者证明信息;

2.医疗信息:包括个人负担金额和医疗费用,请根据相关医疗证明填写。

四。住房贷款利息

(一)扣除对象和扣除金额

或本人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在中国境内购买住房,所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每月1000元,最长扣款期限不超过240个月。

(二)填写所需信息。

1.产权证明: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

2.借款合同:请如实填写借款合同。

动词(verb的缩写)住房租金

(一)扣除对象和扣除金额

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和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房屋租赁费用已经实际发生;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未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抵扣政策只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中的一项,不能同时享受两项。

根据所在城市不同,扣款金额在800-1500元不等。

(二)填写所需信息。

1.房屋租赁信息:获取合同号、租赁房屋位置地址、出租人信息;

2.工作城市信息。

不及物动词支持老年人

(一)扣除对象和扣除金额

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亲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均已死亡的祖父母。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可分摊2000元,但每人分摊的金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二)填写所需信息。

1.被抚养人信息:包括身份证件信息、出生日期、需要年满60周岁的被抚养人;

2.共同抚养者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和出生日期。如果是独生子女,不需要填写共同抚养人。

相关问答: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法律分析: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是依法纳税的中国公民;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标准是:1.子女教育,每月扣除1000元;2.继续教育每月扣除400元;3.大病医疗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扣除;.4住房贷款每月扣除1000元;5.住房租金每月1500元;6.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七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七项个税专项分别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那么,七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怎么样的,下面一起往下了解下吧。

七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1.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2.4万元标准定额扣除,即每月每人2000元。

2.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的定额标准扣除。

3.大病医疗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超过1.5万元的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房贷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的标准定额扣除。

5.住房租金

住房租金按纳税人租房地所在城市不同,按每月800-1500元的定额扣除

6.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60岁以上的父母的,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 每月3000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不能超过1500元的扣除额度。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有哪些

由单位申报或者个人自行申报;由单位申报的,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个人办理的,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以上就是有关七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相关知识介绍,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申报方式,如需了解更多知识,可以关注我们,感谢阅读。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哪些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六项

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明确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实施办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了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例如由公安部门提供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由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等。

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到第七章内容: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