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银行利率

2023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标准2023按照这个标准扣除)

时间:2024-04-2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 栏目名: 银行利率 文档下载

0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标准2023按照这个标准扣除

每年的3月至6月都是需要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的个人收入所得进行汇算清缴的,在汇算清缴期间纳税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专享附加扣除,申报的专享附加扣除经过核实之后,是可以抵扣相应的纳税额的。在各大专项附加扣除里面,有一项内容为继续教育,那么202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标准是怎么样的?一起来了解一下。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标准2023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换句话说,2023年进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申报的时候,如果是有进行继续教育的,那么在2023年申报的时候最高是可以抵扣4800元;只有在上一年度取得了技能证书的情况下,才可以抵扣3600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假设A参加自学考试,进入了某学校进行继续教育,每月工资6000元,那么A需要缴税的金额为6000—5000—400=600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进行继续教育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抵扣的时候,可以选择由父母进行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进行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标准2023是怎么规定的

住房贷款利息是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的缴税额的。一般每年的3月至6月就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其中一项就是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对纳税人来说,有住房贷款利息的,是可以用住房贷款利息的支出来抵扣一部分纳税额,从而减少个税的纳税压力。那么202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标准是怎么样的?一起来了解一下。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标准2023

按照规定,只有本人或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境内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才可以抵扣个税,在实际发生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一年最高抵扣金额为12000元。并且每个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之后购买的房子是无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

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假设A某的月收入为8千元,自己名下有一套房正在贷款,那么A某待缴税额为8000—5000—1000=2000元。意味着还有2000元的个人收入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住房贷款利息在扣除的时候是可以选择夫妻双方任意一方来进行扣除的,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是不能变更的。另外,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新政策

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新政策规定,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优惠政策

个税的优惠政策,又叫做附加专项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章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第六章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五条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条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条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第七章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第二十一条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