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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由什么和什么规定(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是多少元?)

时间:2024-04-14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3 栏目名: 银行利率 文档下载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自2003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会计学堂李老师为您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第0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文件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现在很多省都已经发文,将起征点调整到了20000元的最高金额,具体可以询问本地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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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是多少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自2003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