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自2003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会计学堂李老师为您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第0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文件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现在很多省都已经发文,将起征点调整到了20000元的最高金额,具体可以询问本地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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