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始增值税起征点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和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从2008年起,内
2011年始增值税起征点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和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从2008年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