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对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三类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都提高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是多少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对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上调了多少?
三类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都提高了。其中: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将于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