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小规模企业,按照2014年新政策,从2014.10.1起,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免于征税,也就是说起征点为30000元,超过30000元,全额征税,低于30000元,不征税。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小规模企业,按照2014年新政策,从2014.10.1起,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免于征税,也就是说起征点为30000元,超过30000元,全额征税,低于30000元,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