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关于起征点具体金额,该条例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在该条例的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国税起征点是多少?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关于起征点具体金额,该条例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在该条例的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原: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原: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