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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固定资产(哪几项固定资产增值税可以抵扣???)

时间:2024-04-08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银行利率 文档下载

关于出售转让固定资产增值税的问题1、达到使用年限后,提完折旧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其购进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范围大为缩小,而且框得很死,明确了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旧条例所列的自然灾害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均已不在此列,不需再作进项税额转出。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12个月。

关于出售转让固定资产增值税的问题

  1、达到使用年限后,提完折旧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其购进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才需作进项转出。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范围大为缩小,而且框得很死,明确了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旧条例所列的自然灾害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均已不在此列,不需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2、相关条文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哪几项固定资产增值税可以抵扣???

你好,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进行了增值税改革。其中上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允许抵扣的范围和税额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也是上述范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12个月。  另,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