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最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自2003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求最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自2003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