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不得做为税收凭证什么意思你好!你所说的“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是为加强增值税管理而发布的公告。公告上已经明白说明了“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不得做为税收凭证什么意思
你好!你所说的“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是为加强增值税管理而发布的公告。公告第一条原文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公告上已经明白说明了“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也就是说,如果填了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希望能帮到你,如果觉得满意,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