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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吗(实际是盘亏,如果做成报废的话,就不用进项税转出了,会有什么风险吗?谢谢)

时间:2024-04-07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银行利率 文档下载

所以如果是存货、固定资产盘亏数额较大的话,需要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报,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税前扣除的依据。聘请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报告》,以满足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前存货损失扣除的审批要求。税务师实施相关程序后,出具了报告。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显然,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将相应的进项转出。

实际是盘亏,如果做成报废的话,就不用进项税转出了,会有什么风险吗?谢谢

根据《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所以做报废的话就可以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所以如果是存货、固定资产盘亏数额较大的话,需要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报,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税前扣除的依据。

存货报废,进项税要转出吗

起因 审计客户年终对部分老型号不再生产,又不能用于新型号的存货报废处理。聘请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报告》,以满足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前存货损失扣除的审批要求。税务师实施相关程序后,出具了报告。 今天上午,该客户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客户去税务师事务所修改报告,更改之处是税务师事务所将相关的增值税做了进项转出。 税务机关坚持:无需进项转出,报告必需改,否则, 。。。。。。 客户拨打税务机关公开咨询电话,答复:我真回答不了这个问题。 客户又来问我们会计师。 客户心里话:不转出,可以少交些增值税,但多交些所得税;转出,多交些增值税,但少交些所得税;不要今后有反复,难以向欧洲投资方解释清楚。相关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 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3. 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分析1、从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角度看 该客户存货报废原因是:老型号不再生产,又不能用于新型号。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显然,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将相应的进项转出。2、从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角度看该客户的存货确实是报废了,应当转出相应的进项税。看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第50号令),属于部门规章;二者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财税[2009]57号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政策。 是财务工作者理解上的问题?20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