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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是法律还是法规(增值税怎么回事?)

时间:2024-04-07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银行利率 文档下载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税率视不同货物而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避孕药品和用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

? 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 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09.1.1开始施行 http://www.gov.cn/zwgk/2008-11/14/content_1149516.htm

增值税怎么回事?

增值税value-added tax,税种之一,基于价值的增值额而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增值税征收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通常采用扣税法计税,应纳税额=(c+v+m)×税率-c×税率,即:应纳税额=销售全值×税率-投入物×税率。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的增值额为对象课征的一种流转税。中国于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1982年中国财政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增值税试行办法》,1983年1月1日起在中国试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基于价值增值额度而征税的税制设想源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的德国,当时德国人卡尔·弗·冯·西门子建议实行这样一种税以代替多阶段征税的营业税,西门子称他的建议是要推荐一个“精巧的销售税”;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托马斯·S·亚当斯则将他的建议看成是经过改造的“企业所得税”。从1954年法国成功实现了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增值税作为一个高效、中性的税种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到1998年,全世界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增值税。 中国大陆自1979年开始引入增值税,随后进行了两阶段改革。 第一个阶段即1983年增值税改革:这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此时的增值税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属变性增值税。 第二个阶段即1994年增值税改革,属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了大陆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增值税是中国大陆最大的税种,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但存在一些缺陷。 根据199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开征范围: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分13%、17%和免征三部分。具体实施过程中,课税对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计税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税率视不同货物而定。下列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主要包括: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除以上货物以外,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 条例规定以下物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为了施行此条例,财政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适应的法律法规:中国大陆境内增值税的管理、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税收相关一般性法律法规外,专业性的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法字【1993】第03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1994年3月15日,国税发【1994】第059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国税发【1994】第116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1999年3月2日,国税发【1999】第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