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根据上述条例及规定,可知,外购的固定资产如满足条件,其进项税可以抵扣。而自营工程所购的物资所产生的进项税,则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不能抵扣。
外购固定资产和自营工程的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条例及规定,可知,外购的固定资产如满足条件,其进项税可以抵扣。而自营工程所购的物资所产生的进项税,则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不能抵扣。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http://www.gov.cn/zwgk/2008-11/14/content_114951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http://www.mof.gov.cn/tfs/zhengwuxinxi/caizhengbuling/200812/t20081218_1000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