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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单位用于搞活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时间:2024-04-06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银行利率 文档下载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有纳税人尽到了管理责任依旧没有办法免除的损失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灾害发生前避免损失的责任,第二是灾害发生后避免损失扩大的责任。

单位用于搞活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答:这个活动购买的用于正常经营的可以抵扣,自用的不行。
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该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九)项和第(十一)项的要求。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七)根据国税发[2003]120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计算

非正常损失要作进项税金转出,计算方法是:本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额-进项税额总额+进项税转出总额。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扩展资料:
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现行政策对非正常损失进行了限缩解释,将其局限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这样的话在通常意义上的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失之间就存在一种特殊的损失,就是不可抗力,诸如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造成的损失。
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的损失无关乎责任,只关乎风险,能做的要么找保险公司,要么自认倒霉。而这部分的损失虽然也没有产生价值增值,但是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实际上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的照顾。
因为这些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纳税人此时最需要的是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此时再将其损失作进项税转出实际上会加重其负担,也不现实。(也算是国家和纳税人共担风险啦)
主要是因为不可抗力并没有免除纳税人的管理责任。只有纳税人尽到了管理责任依旧没有办法免除的损失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灾害发生前避免损失的责任,第二是灾害发生后避免损失扩大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正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