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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政策最新(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时间:2024-03-29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 栏目名: 银行利率 文档下载

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这是国家陆续推出的让惠于民的新举措。

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企业政策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一般居民企业25% 小型微利企业20%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10% 。
2、增值税
月销售额3万元(季9万元)及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
3、印花税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5、残保金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一、增值税优惠。增值税起征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具体规定为: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
二、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优惠。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 1月 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这是国家陆续推出的让惠于民的新举措。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