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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征收增值税。 A. 错误 B. 正确)

时间:2024-03-27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4 栏目名: 银行利率 文档下载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并不视同销售,而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买一送一”行为虽然不属于无偿赠送,但属于实物折扣。如果将赠品额另开发票,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赠品额。

无偿赠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一、正面回答
无偿赠送货物不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转出,如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个人,属于用于个人消费。无偿赠送货物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允许抵扣。
二、分析
一般纳税人无偿赠送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区分六种情形。无偿赠送货物不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转出,如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个人,属于用于个人消费;无偿赠送货物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允许抵扣;无偿赠送货物视同销售,但免征增值税;比如疫情期间,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如果免征增值税,相应进项税应转出;无偿提供工业性劳务不视同销售,取得的进项税允许抵扣;无偿赠送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视同销售,相应的进项税允许抵扣;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公益性捐赠不视同隐世销售,并且进项税允许抵扣。
三数咐、灶毕肢增值税计税依据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方法是什么

一、增值税方面
      对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时,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所赠送的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赠送给个人的外槐判购货物,其进项税是否也可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属于用于个人消费。由此有种观点认为:购进货物用于赠送给个人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实该观点值得商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租明慎则》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对“个人消费”的解释是针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购进货物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而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与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个人,并非是同一个概念。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并不视同销售,而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弊敬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允许抵扣;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应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在无偿赠送货物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视同销售时,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由此可见,所赠送的货物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应当按照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而从市场中购买的货物正是其他纳税人货物的销售价格,所以,外购货物用于赠送,应当按照购买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但应当区分“买一送一”行为。企业销售货物同时赠送物品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促进顾客购买产品(商品),赠送行为可以与某一笔明确的销售收入挂钩,所以产品(商品)的售价中不可能不包含所附送礼品的价值,这也是与一般无偿赠送的本质区别。因此,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赠送礼品,并非是无偿地把礼品赠送给客户,而是收取了货币的,只不过收取的货币已被包含在产品(商品)的售价中,没有被直接反映出来。也就是说,“买一送一”的行为,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买一送一”行为虽然不属于无偿赠送,但属于实物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对实物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指导性的规定:“关于该公司采用数量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的‘数量’栏中同时反映购买数量和折扣数量,在‘单价’栏中注明统一价格,只是在‘金额’栏没有列明折扣金额,是否可按折扣后的金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以上述方式销售货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并且应要求该公司今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逐栏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销售额和赠品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赠品额另开发票,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赠品额。
二、营业税方面。
      对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比如房地产企业购买了几部手机做礼品送人,则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又因为房地产企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偶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按照确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商品用于赠送可否抵扣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商品用于赠送的,可以抵扣进项税。
一、正确做法,一般纳税人购进环节可以抵扣。购入商品时:
  • 借记:存货(如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 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或者银行存款之类科目
    二、无偿赠送,乃是增值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形之一,必须按照售价计提销项税金(注意:
  • 对于外购原材料而言,可以按照购入进价计提销项税金,因为正常情况下,购入价格就是这种原材料的“售价”;
  • 正因为如此,有些专家说无偿赠送,只需要将原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因为只是用途改变;
  •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计算结果没有差别,但是这种说法并不法和税法原意,因为所以用途改变、只做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内部而言;而免费赠送确实对外)。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1+税率)*税率。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征收增值税。 A. 错误 B. 正确

    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